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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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志偉上列被告因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受處分人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受處分人項內關於受處分人之記載,顯漏載受處分人係「游志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補充更正為「游志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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