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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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009號聲請人 李許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
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沈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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