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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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853號原告 林筱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洛熙 間請求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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