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良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威良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傳拘無著,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又於短期內反覆為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另案搶奪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又7日之刑期,並自105年12月6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2月6日105年執更木字第305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