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VCD光碟片共壹佰壹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片名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VCD光碟,係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三日在台中市○○路敦化夜市,向不詳姓名之綽號為「阿明」之人,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購得前開盜版影音VCD光碟。並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在台中市○○路夜市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公開販賣與不特定人圖利,當晚即販賣出兩片予不同之人,以此方式連續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權,迨至同日二十時許為警在台中市○○路夜市查獲,並扣得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著作權之盜版影音VCD光碟一百一十片(另扣得未據告訴權人告訴之盜版影音VCD光碟片一百二十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經查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指述在卷,且有前揭盜版影音VCD光碟片共一百一十片扣案可稽,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等在卷可佐。次查,合法影音VCD光碟片市價每片約六、七百元,為眾所皆知之事實,並經告訴代理人等人指述在卷,被告以遠低於市價之一百元價格賣出,應知悉係上開影音VCD光碟係盜版物品無誤,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被告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勵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VCD光碟一百一十片係被告所有用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尚有盜版電影VCD光碟片一百二十片,因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就該部分光碟,既尚無法證明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是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江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