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江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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