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柯慶桐 相對人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震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計支付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八萬三千六百六十七元,⑵送達郵費九百八十六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即送達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八萬四千八百五十七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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