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
甲○○戊○○己○○庚○○丙○○丁○○被告辛○○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九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連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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