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彰化縣福興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叁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六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台幣玖拾元,業已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50001元│├─────────┼──────────┤│一審郵費│290元│├─────────┼──────────┤│本件程序費│68元│├─────────┼──────────┤│合計│50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