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佳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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