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審理期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當庭宣示諭知。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莊深淵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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