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3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0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