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41號
原 告 劉品妤
被 告 鍾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41號
原 告 劉品妤
被 告 鍾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