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41號
原   告  劉品妤
被   告  鍾鎮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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