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24號
原   告  林富鑫
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
被   告  林書瑋 即日聯木材行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 律師
       羅啟恒 律師
被   告 日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和解終結,本院依職權確
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用新臺
幣伍仟伍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由
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以100年度板簡救字第29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兩造於本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7
號上訴事件和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終結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如後附計算書所載項目金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630元、第二審訟費用
885元等合計5,515元,係由原告負擔。依上開規定,應由
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⑴以原告最後減縮之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42萬8,345元核計│
│││,訴訟救助暫免。│
│││⑵依兩造和解內容,應由原告│
│││自行負擔,另因非和解審級│
│││之裁判費,無退費2/3規定│
│││適用。│
├────────┼───────────┼─────────────┤
│第二審裁判費│㈠被告上訴:│⑴由被告上訴時預繳。│
││⑴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⑵依兩造和解內容,由被告各│
││:1,500元│自負擔,並依法退費2/3。│
││⑵日順建材有限公司││
││:2,985元││
│├───────────┼─────────────┤
││㈡原告附帶上訴:│⑴依原告附帶上訴標的金額合│
││2,655元│計16萬3,996元核計,訴訟│
│││救助暫免。│
│││⑵依兩造和解內容,應由原告│
│││自行負擔,並得依法退費2/│
│││3,核計原告尚應負擔885│
│││元。│
├────────┼───────────┼─────────────┤
│合計│11,770元│上開第一、二審訴訟救助暫免│
│││繳之裁判費合計5,515元,應│
│││由原告自行負擔。│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