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37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坤仲
被   告  邱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捌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