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322號
上 訴 人 台灣邁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中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疾風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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