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571號
原 告 陳淑珠 住臺北市○○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郅伭 間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
,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請求移
送管轄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
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柒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