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571號
原   告  陳淑珠   住臺北市○○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郅伭 間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
,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請求移
送管轄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
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柒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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