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威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穎
被   告  潘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2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7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上開裁定於同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潮州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足憑,本件起訴係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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