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陳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7日下午1時5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陳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7日下午1時5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