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662號
原 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住同上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恩美康健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優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主管
機關准予合併之函文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