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91號
原   告  馮懷德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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