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林淑霞 即朝日民宿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丞超 即鄉川休閒事業間請求返還租賃
  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
  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尖石鄉○○村0鄰○○00號建物之房屋稅
  資料、起訴書附表所載生財設備及器具之價值資料,並按此
  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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