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39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元   住臺北市○○路○段○○號3樓之1
被   告 張 勇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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