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393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嘉元 住臺北市○○路○段○○號3樓之1
被 告 張 勇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