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松岳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7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3,9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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