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58號
原   告 華埠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著英
訴訟代理人  汪雙寶
被   告  林鴻志
訴訟代理人  劉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華埠通商大樓住戶及使用戶規約第18條
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
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規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曉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