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7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昀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40512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44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
  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請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證物原本(電腦軟體系統訂購單、契
  約條款)到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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