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7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極昀科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40512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44元,應繳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
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㈢請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證物原本(電腦軟體系統訂購單、契
約條款)到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