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建雄
相 對 人 王志盛
王朝愷
上列聲請人因與間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因聲請人現失業無收入,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
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紙為憑,該資料清單內容已證
明聲請人在100年度並無所得額,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乙情可予採認;另依本院101年度南勞簡補字
第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卷宗,
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