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曾建福
被上訴人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92萬5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