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曾建福
被上訴人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92萬5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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