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林怡岑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16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彥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叁仟
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叁仟叁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及新
台幣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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