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8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余幸蕙
被 告 黃乾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
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10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