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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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張文輝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楊滿枝
       楊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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