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4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470號原 告 長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雍泰 被 告 李傳芬 即品阜農產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