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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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470號
原   告 長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泰
被   告  李傳芬品阜農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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