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月瑛 核發支付命
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8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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