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簡字第430號
原 告 陳重宏
被 告 張慶麟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 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經一、二、再審,雖然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8萬元,但民國87年10月8日查封未給錢,也未逾15年
時效,請再本票裁定。且當時查封時被告來電討價還價,查
封100萬元繼續依以前的契約進行。但依當時約定,自80到
101年計算金額已達2500萬,本件先請求給付50萬元。重點
是87年10月8日的查封住家及二小塊地並未處理(當時沒注
意看),被告在電話中討價結果沒出面。原告未注意看87年
10月8日查封單。但87年10月8日到102年9月9日,並未
逾15年。被告於87年時本來應該給付原告100萬元,過了7
年也就是94年變成500萬元,到了101年就要變成五倍2500
萬元,而本件僅請求當中的50萬元,依據是雙方的股票投資
約定等語,爰依據兩造契約關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
萬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無任何股票投資契約之約定,且本件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
、104年度再易字第13號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雖執前詞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云云。惟查:
㈠原告雖主張應再次本票裁定,故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云云
。惟原告所持本票裁定是否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或再
次查封,乃原告應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之事項,原告以此為
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於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自
屬無據。
㈡按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
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
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
,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此源於
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避免紛爭反覆
發生,以達「一次解決紛爭」所生之一種判決效力(拘束力
),即所謂「爭點效」,亦當為程序法所容許(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雖執上開投資
契約為由,請求被告給付其中50萬元云云。惟查,原告前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確定判決請
求委託投資事件中,主張:原告於80年間委託被告代為操作
投資股票,且約定投資本金為20萬元,被告以訴外人 呂蘭英
之名義,於80年11月26日簽發本票交付原告,原告於同年月
30日匯款20萬元至訴外人呂蘭英設於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帳戶,但原告於81年間,要求被告返還投
資本金及獲利合計100萬元,被告拒絕,而訴外人呂蘭英僅
於87年間返還伊28萬元(即投資本金20萬元及利息8萬元)
,獲利部分仍未獲分配,又前揭投資本金,自80年至87年止
,估計獲利應有5倍即100萬元,再按每7年獲利5倍計算
,迄101年止,獲利至少達2500萬元,經扣除被告之報酬
1000萬元後,被告至少應返還1500萬元之獲利,原告先請求
其中100萬元等語,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103年度
上易字第349號確定判決認定:兩造間代客操作投資契約業
於81年間合意終止,原告雖至87年間始獲訴外人呂蘭英出面
交付28萬元,然原告主張81年至87年間,被告藉其交付之投
資本金20萬元仍持續獲利1500萬元,原告主張本於兩造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為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上訴(
仍維持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又對於該確定判決
提出再審,經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易字第13號
判決駁回再審聲請確定等情,有上開2判決書列印資料(見
本院卷第45頁至第49頁)可憑,足以認定。本件原告雖仍執
上開投資契約為由,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確定判決,並無何顯然違
背法令之處,被告亦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新訴訟資料,
揆諸前揭說明,自有爭點效之適用。本件兩造就兩造間有無
投資代操等契約及原告依該契約得否請求之爭點,顯與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9號之爭點一致,依
上開爭點效之說明,原告仍執上開投資契約為由,請求被告
給付50萬元,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投資契約,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