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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