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乙○JOZ
甲○○DEB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