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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