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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