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