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齊潔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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