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殺人犯行,惟被告坦承於案發當時動手毆打被害人甲○○之事實,並核與證人丁○○等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扁擔及百葉窗鋁條各乙支扣案為證,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李桂英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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