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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