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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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7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31號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 江宜樺 (部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瑞宏 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7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