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有四項,其中第三、四項,分別為請求塗銷及移轉同一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核屬訴之利益同一,不重複計算該價額,其餘第一、二、三項聲明所示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依上揭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之,並以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之總和計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4萬3,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萬6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