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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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宏誠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95、2539、3635、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續行審理。
理 由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