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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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宏誠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95、2539、3635、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續行審理。

  理 由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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