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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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呂 昱霆

呂東義

潘春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呂昱霆 於民國98年4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呂東義、潘春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7,7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呂昱霆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呂東義、潘春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57,797元

113年11月13日起

至114年3月27日止

1.775%

113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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