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佳芢

選任辯護人桑銘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佳芢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諭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