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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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佳芢
選任辯護人桑銘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佳芢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諭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