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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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告 郭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與 郭鈞鏞 同住家人」之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及住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郭鈞鏞及同住家人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村○○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惟原告於起訴狀上未完整表明「被告:與郭鈞鏞同住家人」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