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告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下列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於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 王妤涵 (見本院卷一第9至15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應為謝啓仁,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洪榮謙

                  法 官羅秀緞

                  法 官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