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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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號
原告海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告彰化縣政府
訴訟代理人 曹申霖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下列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於起訴狀所列法定代理人為 王妤涵 (見本院卷一第9至15頁),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應為謝啓仁,有原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洪榮謙
法 官羅秀緞
法 官謝舒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