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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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91號

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 劉宥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懿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他字第91號職權確定應徵收訴訟費用額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二、然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3年11月28日113年度司他字第88號裁定,職權確定應徵收訴訟費用額在案,並經調閱該卷宗查核無訛,是主文所示之裁定,即有顯然錯誤,法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撤銷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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